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3號聲請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陞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99年度補字第253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記載,係「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