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28號自訴人立禾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余增財 上列自訴人提起自訴(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二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本件自訴,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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