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素真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徐素真、 徐志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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