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068號、111年度偵字第4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承霖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超群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