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聲請人 林秀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灣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聲請狀附表發票人記載林秀珍是否錯誤?(本件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為銀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