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丁○○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趙昌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晨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