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19號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以94年度偵字第15352號、95年度偵字第1127號提起公訴,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已逃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5年9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家中年邁老母已3度中風無人照顧,經濟拮据;且尚有幼子值青春叛逆期,須予教導,故聲請供擔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已由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已判決確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5年11月2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丑字第642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被告現顯非於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而係另案受刑人,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