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繹印
邱增興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信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宣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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