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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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文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年6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7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