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陳彌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經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經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民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