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庠岑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45號,民國108年12月23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誤寫為「有期徒刑1月2月(共2罪)」,與原確定判決顯然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