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74號原告 游忠敏 被告 于國耘
洪鋌皙
劉冠麟 吳志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74號原告 游忠敏 被告 于國耘
洪鋌皙
劉冠麟 吳志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