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家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家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家韋先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4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10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後上開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11年6月28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408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