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具壹臺(含IC板壹片)及賭資共計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開賭博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於98年4月29日以98年度偵字第45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片)及賭資共計13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