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榮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爰衡酌受刑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