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至134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2,00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5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12月20日②96年11月9日③96年12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86,606元②1,818,127元③270,76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營市○○○段│626-3│建│0│00│93│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1│14│台南縣新營市新│台南縣新│4層樓房│56│56│44│27│││18│鋼骨│23│平│全部│││94│北里20鄰民生路│營市新營│鋼骨鋼筋│.9│.9│.2│.5│││5.│鋼筋│.8│方││││4│336巷98號│段626-3│混凝土造│4│4│0│6│││64│混凝│3│公││││││地號│││││││││土造││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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