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72號原告 何冠毅 被告 林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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