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66334││2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1990││2月20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460││2月2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1435││2月20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明義於民國9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累計1,208,320元正未給付,其中466,334元為本金;741,9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明義於民國91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累計308,324元正未給付,其中91,990元為本金;195,472元為利息;20,8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明義於民國9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累計272,351元正未給付,(其中181,435元為本金,90,9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賴明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累計36,375元正未給付,其中10,460元為消費款;23,361元為循環利息;2,5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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