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六○號
原告嘉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二七一九九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此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迄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即已屆滿三十日,因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即九月二十一日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實體上之理由,已無庸論斷,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