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冠智選任辯護人沈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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