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逸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