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六年度簡字第二六號原告 陳茂松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所命原告繳納新臺幣二千零五十元罰鍰及怠金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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