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張曹明珠 訴訟代理人 張慶松 被告 曹永銘
曹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⒈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273,000元(106年公告土地現值)×119平方公尺×6/30(原告主張權利範圍)=6,497,400元⒉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273,000元(106年公告土地現值)×13平方公尺×6/30(原告主張權利範圍)=709,800元⒊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⒋總額:
6,497,400元+709,800元=7,20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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