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8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俊男
被   告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等應將臺南市○○區○鎮段
二鎮小段000-0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等應將臺南市○
○區○鎮段二鎮小段00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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