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展鵬唯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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