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85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乙○○○
甲○○ 王瀞 加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2月6日至91年12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91年12月5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丙○○。嗣債務人丙○○於90年9月29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由相對人乙○○○、甲○○、 王瀞加 、丁○○分別共有。而債務人丙○○於88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91年12月5日清償,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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