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32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樹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