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晉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宗 訴訟代理人 李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法如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9月20日│12,600元│CL0000000││││中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