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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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56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5856號請
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