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2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花所犯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邱玉花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前揭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乃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哈廣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