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和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考量受刑人坦承傷人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與其所另犯之傷害致死罪(有期徒刑十年)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見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書第一頁、第十二頁),且受刑人另犯之傷害致死罪仍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