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6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佩君
林志威 陳建文 蘇承妍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威凱 律師原告 陳鳳玉
郭金銘 郭政廷 被告 鄭智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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