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111年度金簡字第491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007、1965
3、20615、21476、21776、236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914、27885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992、32710、32286、33088、35523,112年度偵字第4365、1137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鄭智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鄭智仁雖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取得財物,即得以遮斷資金流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7日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前,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腳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各編號「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 謝心緹 等18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轉帳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附表編號9部分, 蘇宥寧 係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經詐騙集團成員轉至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附表編號14部分,無證據顯示已遭提領、轉匯)。嗣經謝心緹等1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先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智仁幫助詐欺之犯行,致多名被害人受到詐欺,並造成告訴人謝心緹受有新臺幣22萬6,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謝心緹之損失,犯後態度尚難謂良好。綜上,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似嫌過輕,實有再次斟酌之必要等語。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應可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其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他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謝心緹等1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最終款項流入被告所提供之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內,致款項遭轉出、提領後即切斷資金流動軌跡,產生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惟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正犯有犯意聯絡,被告僅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供人使用,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之詐欺及洗錢行為資以助力。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15至1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1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一次提供兩帳戶行為,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犯罪而造成數人遭詐騙匯款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就附表編號14部分,被告雖提供中信帳戶供詐欺告訴人 鍾秉 原匯款,但因無證據顯示其匯入之款項業經提領或轉匯至他戶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是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然本院審理後改論處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僅行為結果由既遂改論以未遂,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914【下稱併辦甲】、27885【下稱併辦乙】、30992、32710、33088、35523號【下稱併辦丙】,111年度偵字第32286號【下稱併辦丁】,112年度偵字第4365號【下稱併辦戊】、11375號【下稱併辦己】),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
1、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事實欄所載幫助一般洗錢既、未遂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業已認定如前,應依法減輕其刑。
2、就附表編號14部分,被告雖已著手為幫助洗錢之行為,惟因無證據顯示款項已遭領取或轉匯至他戶而產生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4、據上,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15至18之犯行,有審判中自白及幫助犯之減輕事由;附表編號14部分,則有審判中自白、幫助及未遂犯等減輕事由,均應依法遞減。
五、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之說明: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原審於111年11月7日判決後,檢察官始分別就附表編號9至18
之行為事實移送併辦,因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尚有國泰世華帳戶,且受其行為所害之被害人(告訴人)人數及被害金額亦均因移送併辦之事實而有所擴大,是原審就此部分裁判上一罪未及併予審理判決。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
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謝心緹達成調解(詳後述),是原審所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
⒊綜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事實認定及量刑之基礎,均有
未洽之處,是檢察官上訴以原審未審酌被告未積極賠償告訴人謝心緹之損失而有量刑過輕一情,雖無理由,仍應由本院綜合審酌上情,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不足為取。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亦有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謝心緹達成調解一情,有本院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24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院二卷第141至142頁),可見被告仍有意彌補損害,而其餘被害人(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尚可另由民事求償程序獲得填補。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乃一次性提供兩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款項,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24至31日間、造成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卷),及其無任何刑事案件之前科素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末被告雖將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惟被告僅為幫助犯一情,已如上所述,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匯入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款項,無證據可證明為被告實際掌控,是被告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前述物品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俊良、李汶哲、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竣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出處1謝心緹(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王雯欣 」、「 林耀文 」聯繫告訴人謝心緹佯稱:可加入富盈金投的投資平台,投資期貨獲利 云云 ,致告訴人謝心緹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4日9時31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謝心緹111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6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張(警一卷第69-79頁)3.富盈金投投資軟體翻拍照片2張(警一卷第82頁)4.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警一卷第85頁)5.轉帳明細(警一卷第80-81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24日9時32分許5萬元111年3月24日9時37分許10萬元111年3月24日9時38分許2萬6,000元2 陳佩君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8時3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玟玟」、「林詠盛」、「劉經理」聯繫告訴人陳佩君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佩君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3時18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3時19分許,應予更正)2,50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陳佩君111年4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6頁)2.FACEBOOK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8張(警二卷第63-81頁)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30日12時21分許1萬2,500元3 黃意旭 (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16時39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康泰籌碼K- 李振翔 」聯繫被害人 黃意照 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黃意照、黃意旭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5時17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月24日11時35分許,應予更正)4,300元中信帳戶1.被害人黃意照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7張(警三卷第91-104頁)3.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11張(警三卷第104-109頁)4.111年3月25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三卷第77頁)5.111年3月30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三卷第79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30日15時22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時5分許,應予更正)3萬1,350元4 黃琮昱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雅芳 」、「旭日東昇」、「康泰- 王凱森 」聯繫告訴人黃琮昱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琮昱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30日12時35分許4,18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黃琮昱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1-1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警五卷第59-67頁)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5 林志威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聯繫告訴人林志威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志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2時31分許2,20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林志威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3-24反頁)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警四卷第40反-41頁)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6 周文彬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玗」聯繫告訴人周文彬佯稱:可加入富盈金投的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文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30日14時23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周文彬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6頁)2.帳戶交易明細(警六卷第7-11頁)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30日14時24分許1萬元7(併辦甲) 何凱雁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聯繫告訴人何凱雁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何凱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0時31分許2,15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何凱雁11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4-14反頁)2.何凱雁與暱稱ann.chen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警七卷第25頁)3.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總覽(警七卷第26頁)4.活期存款往來明細(警七卷第23-24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8(併辦乙) 陳銘煌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郭建宏 」、「 林沛瑩 」、「 劉昱輝 」聯繫告訴人陳銘煌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銘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6時21分許2,54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陳銘煌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9-30頁)2.陳銘煌111年5月11日提出陳報狀(警八卷第34-35反頁)3.LINE聊天室翻拍照片1張(警八卷第36反頁)4.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1張(警八卷第36頁)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37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9(併辦丙)蘇宥寧(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玟玟」聯繫告訴人蘇宥寧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蘇宥寧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31日9時59分許4萬元國泰世華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1年3月31日10時8分許轉帳21萬1,479元)1.告訴人蘇宥寧111年4月18日警詢筆錄(偵十卷第13-16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偵十卷第55-65頁)3.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卷第51-53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卷第45-51頁)5.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偵十卷第69頁)6.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對帳單(偵十卷第71-72頁)7.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偵十卷第73-75頁)8.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偵十卷第77-78頁)10(併辦丙) 蘇承妍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精益求精2685」、「郭」、「康泰客服-李振翔」聯繫告訴人蘇承妍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蘇承妍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8日10時48分許6,45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蘇承妍111年4月25日、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9-21頁)2.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十二卷第23-25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2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併辦丙) 陳鳳玉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耀文Bill」、「語彤Amy」、「 敏敏 」聯繫告訴人陳鳳玉佯稱:可加入LAZARD及富瑞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鳳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9日14時5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6分許,應予更正)3萬5,00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陳鳳玉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47-49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二卷第55-61頁)3.111年3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十二卷第53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2(併辦丙) 郭政廷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16日起,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弘風學院助理」聯繫告訴人郭政廷佯稱:可加入會員及凱亞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政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4日15時0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2分許,應予更正)1萬5,888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郭政廷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13-14頁)2. 郭永滔 客戶經理名片翻拍照片1張(偵十三卷第103頁)3.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十三卷第31-101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3(併辦丙) 郭金銘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語彤 」、「萬邦在線客服」聯繫告訴人郭金銘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金銘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9日13時55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郭金銘111年4月2日警詢筆錄(偵九卷第9-11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偵九卷第49-53頁)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偵九卷第57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九卷第35-47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29日13時58分許9,447元111年3月29日14時許1萬元111年3月29日14時22分許1萬元14(併辦丁) 鍾秉原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于寧 」、「萬邦客服」聯繫告訴人鍾秉原佯稱:可加入法人通道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鍾秉原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許7萬元(無證據顯示已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中信帳戶1.告訴人鍾秉原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39-41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偵十一卷第49-51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一卷第49頁)4.111年3月31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十一卷第45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5(併辦戊) 吳宜潔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芳」聯繫告訴人吳宜潔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2時5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吳宜潔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53-63頁)2.LINE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十五卷第155-157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五卷第159-161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137-153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6(併辦戊) 陳建文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精益求精2659」聯繫告訴人陳建文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建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5日10時24分許2,100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陳建文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171-174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偵十五卷第235-237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227-234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11年3月30日12時許1萬0,700元17(併辦戊) 林瑞傑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aabb112277」聯繫告訴人林瑞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瑞傑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30日16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15分許,應予更正)1萬,2575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林瑞傑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及委託書(偵十五卷第251-252、271頁)2.詐騙過程紀錄(偵十五卷第277-279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五卷第293-321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283-289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18(併辦己) 葉亦書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劉煒期 」聯繫告訴人葉亦書佯稱:可加入萬邦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葉亦書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111年3月28日11時31分許160萬元中信帳戶1.告訴人葉亦書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5-40頁)2.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九卷第477-478頁)3.葉亦書匯款明細(警九卷第31頁)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警九卷第433-445頁)5.新光銀行111年3月28日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九卷第461頁)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