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467號聲請人 洪志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如恩 (原名: 羅珊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324878號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467號聲請人 洪志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如恩 (原名: 羅珊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324878號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