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093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0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提出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未記載付款地,致無從確定管轄法院,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以發票人之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乙○○住桃園縣八德市非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