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0715、776、8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叁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淨重零點零
捌、零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叁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乙○○因施用毒品,本院依聲請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五三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依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曾因戒治成效良好而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停止其戒治,後因其違反規定,復由本院依聲請次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0六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強制戒治期滿;之後,又因再行施用毒品,再經檢察官聲請後,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二號裁定令入戒治所處強制戒治,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出戒治所。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復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一、三、五號)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附表編號二、四、六)。嗣分別為警於:⑴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之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個;⑵同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其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⑶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六樓樓梯間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共毛重0.六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三支(起訴書漏未記載)。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四、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之:㈠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柯雅菱
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法│備註│├──┼─────┼──────┼─────────┼──────┤│一│96年2月28│新竹縣竹東鎮│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日上午某時│三民街18巷19│摻雜在香煙內後,點│││││號之住處│煙吸食││├──┼─────┼──────┼─────────┼──────┤│二│同上│同上│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扣得其所用之│││││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器一個│││││以吸取其產生的煙霧││├──┼─────┼──────┼─────────┼──────┤│三│96年4月4日│同上│同編號一│扣得毒品海洛│││上午某時│││因一包(淨重││││││0.08公克)│├──┼─────┼──────┼─────────┼──────┤│四│同上│同上│同編號二│(無)│├──┼─────┼──────┼─────────┼──────┤│五│96年5月13│同上│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得毒品海洛│││日上午某時││放入針筒內再加水後│因一包(淨重│││││注射│0.08公克)、││││││注射針筒三支│├──┼─────┼──────┼─────────┼──────┤│六│同上│同上│同編號二│扣得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共││││││毛重0.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