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錦芳 間請求賠償損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