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債權人 王韻菁 債務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代理人 郭哲銘
劉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8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24條第1、2項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應由已繫屬或應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管轄。復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通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8號裁定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自應一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38條之4、第533條、第5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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