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84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1465號、96年度偵字第1642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169、26498、2879
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已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6年5月初某日,在臺北市○○區○○○路上某處,將其向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申請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使用。該不詳人士所屬詐騙集團,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乙○○前開帳戶內,詐欺各該款項得手。嗣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戊○○、辛○○、庚○○、己○○、丙○○、丁○○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13日儲字第0960722318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清單、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證明資料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個幫助行為,使正犯得以詐欺7個被害人,侵害7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7所示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係以幫助他人詐欺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事後坦承犯行,表達與被害人和解意願,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暨其犯罪之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表達悔悟,賠償到庭被害人甲○○、戊○○、庚○○(其餘被害人經通知,或未到庭,或表示已得到網路經營業者之理賠)之損害,得到其等諒解,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兼衡其年紀尚輕,現為在學學生身分,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01│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MP│甲○○│96年5月│設在某不│4,000元│││14日│路詐騙)│4之訊息,被害人得標後││14日下午│詳地點之││││││,要求依得標金額匯款至││3時11分│自動櫃員││││││上開帳戶││許│機││├──┼────┼────┼───────────┼───┼────┼────┼────┤│02│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數│戊○○│96年5月│址設臺北│5,200元│││18日│路詐騙)│位相機之訊息,被害人得││18日上午│縣三重市││││││標後,要求依得標金額匯││8時53分│之三重忠││││││款至上開帳戶││許│孝路郵局││├──┼────┼────┼───────────┼───┼────┼────┼────┤│03│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ND│辛○○│96年5月│設在臺北│2,750元│││17日│路詐騙)│S主機之訊息,被害人得││21日中午│市中山區││││││標後,要求依得標金額匯││12時57分│長春路上││││││款至上開帳戶││許│之郵局自│││││││││動櫃員機││├──┼────┼────┼───────────┼───┼────┼────┼────┤│04│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庚○○│96年5月│設在臺北│4,420元│││18日│路詐騙)│機之訊息,被害人得標後││20日下午│市文山區││││││,要求依得標金額匯款至││9時44分│某超商內││││││上開帳戶││許│之自動櫃│││││││││員機││├──┼────┼────┼───────────┼───┼────┼────┼────┤│05│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己○○│96年5月│設在某不│4,250元│││18日│路詐騙)│機之訊息,被害人得標後││21日下午│詳地點之││││││,要求依得標金額匯款至││2時9分│華南銀行││││││上開帳戶││許│自動櫃員│││││││││機││├──┼────┼────┼───────────┼───┼────┼────┼────┤│06│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丙○○│96年5月│設在某不│6,400元│││19日│路詐騙)│機之訊息,被害人得標後││19日下午│詳地點之││││││,要求依得標金額匯款至││2時25分│郵局自動││││││上開帳戶││許│櫃員機││├──┼────┼────┼───────────┼───┼────┼────┼────┤│07│96年5月│不詳(網│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丁○○│96年5月│址設臺北│4,150元│││19日│路詐騙)│機之訊息,被害人得標後││21日中午│市中山區││││││,要求依得標金額匯款至││12時11分│之臺北松││││││上開帳戶││許│江路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