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寶根 、 孫惠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其上所載代理人之蓋章不符。故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或委任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