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綠島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宗龍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祥文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取蓮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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