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債權人 張淑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郭水波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郭水波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債務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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