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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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4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江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410元自民國93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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