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8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淑娟 債務人 張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 陳明 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屏東縣,應推定其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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