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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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原告 蔣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媛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載明其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