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退股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郭淑蘭
吳家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可欣 間返還合夥退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