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正吉 輔佐人 游石枝 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正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正吉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11月9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