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2號原告 徐莊麗美 被告 徐國安
鍾寶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不動產為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號之房屋,合計總價值為:2,399,639元(計算方式為:11
1.76平方公尺×16,653元/平方公尺+538,500=2,399,6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部分,尚餘21,76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