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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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3號原告 彭永富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吉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