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秀選任辯護人李淑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324號、第15325號、第16558號、第18725號、第22490號、第22491號、第22492號、第2249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賴佳秀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如慧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